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首  页 ||  工作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产业资讯 ||  专题栏目 ||  联系我们 ||  精彩回顾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
办公室
食品安全监督股
药品综合监管股
晋中市局    市药检所
榆次分局    太谷分局
祁县分局    平遥分局
灵石分局    寿阳分局
昔阳分局    和顺分局
左权分局    榆社分局

北京 上海 天津
广东 重庆 河北
河南 山东 江苏
浙江 吉林 辽宁
湖北 湖南 云南
陕西 江西 福建
西藏 广西 宁夏
四川 甘肃 贵州
青海 安徽 新疆
海南 黑龙江
  当前位置:首页 ->药品综合监管相关文件

     发表日期: 2007-04-23 10:46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

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介食药监〔20076

各医药单位、市防疫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将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晋中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中食药监市〔2007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通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附件1:《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中食药监市〔20079号)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

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中食药监市〔20079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现将省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食药监市〔2007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根据《关于印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和疫苗流通监管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中食药监案〔200617号)精神,继续做好疫苗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狂犬病疫苗在流通、使用环节中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大对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狂犬病疫苗行为。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四、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06127日起20076月底前结束。各分局在200772日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

     

(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发病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多家媒体报道了假狂犬病疫苗致人死亡的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继续做好疫苗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针对近年来开展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一次狂犬病疫苗质量跟踪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加大对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力度,切实保障狂犬病疫苗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应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防不合格的疫苗流入经营、使用单位。

二、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要求的,坚决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三、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治狂犬病疫苗在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卫生部门要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有效。

四、各级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做到假劣狂犬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五、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06127日起20076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在20077月底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版权所有:2004-2005©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休分局
电话:0354-7211609    传真:0354-7211606
地 址:介休市新华北路建设巷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