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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关于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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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 2006-11-20 08:40  

 

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休分局关于开展治理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晋介食药监〔2006〕22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晋中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和介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决定从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介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是全国、全省、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市医药产业发展迅速,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特殊性,一些经营者为获取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破坏了医药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深刻理解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省、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介休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极为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错误观念和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自查自纠主要是认真查找2003年以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

(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药械经营活动、广告宣传以及在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监管工作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价格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五)其它有可能形成商业贿赂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底价买断区域代理权,采取借用他人证照、租用柜台、由合法经营企业代开发票等方式销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企业要采取会议、文件、标语、宣传栏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表现形式和治理措施。使企业投资者、法人代表和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治理商业贿赂投诉举报箱》,并公布本企业和介休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354-7211609)。并务必于7月20日前将《晋中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1)上报到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介休分局。

(二)查摆问题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查摆问题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企业要认真查找原因,从社会影响、体制、法制以及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深入分析、深刻反思,了解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企业发生的内在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企业在8月11日前将《晋中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报到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介休分局。

(三)落实整改阶段(9月11日至10月20日)

对本企业查找出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通过建立整改承诺、整改责任制、整改台帐、整改督导等制度切实抓好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21日至12月30日)

各企业要全面总结本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巩固提高治理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将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于12月20前报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介休分局。

四、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查自纠是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挂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层层分解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部署,采取措施,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各企业在自查自纠中要加强与我分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报送发现的重要情况,并求得工作上的支持和指导(联系电话0354-7211609)。

(三)认真落实纠正措施。各企业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始终,坚持边自查,边整改,边建章立制。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风尚,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责任制度。各企业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责任制度,扎扎实实开展治理工作。介休分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自查表,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我局将派专人督促整改,并列入日常信用管理的检查范畴,对不重视、不行动、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或消极对待的,要列作重点督办对象。

(五)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各企业要及时上报本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查找出来的问题以及好的工作经验及做法。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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